六十寿联
偷盗罪量刑标准篇(1):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
偷盗罪量刑标准

偷盗罪量刑标准篇(1):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偷盗罪量刑标准_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立案标准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罪是以秘密的手段非法的窃取他人的非法占有的犯罪,对于盗窃行为并非所有的处罚,它是以数额标准来确定的。那最新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二、2016年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失效时间】2013-4-4  见: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4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偷盗罪量刑标准篇(2):【史上最全】全国30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权威汇编

偷盗罪量刑标准_【史上最全】全国30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权威汇编


编者按:盗窃罪是刑事犯罪中的常见多发罪名,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出量刑数额幅度,各个省份也很快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具体见下表。 辖区
数额          起点
           参见依据
较大
巨大
特别巨大
贵州
1千
3万
30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上海
1千
3万
30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
江西
1.5千
5万
40万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赣高法[2013]122号
宁夏
1.5千
3万
20万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 138号)的批准
黑龙江
1.5千
5万
35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海南
1.5千
1.5万
7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云南
1.5千
4万
35万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高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广西
1.5千
4万
40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 施 细 则
四川
1.6千
5万
35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
1.6千
3万
30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内高法【2013】129号 吉林
2千
3万
30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高法[2013]114号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
2千
6万
40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天津
2千
6万
40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河南
2千
5万
40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山东
2千
6万
40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鲁高法[2014]111号
湖北
2千
5万
50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安徽
2千
5万
40万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陕西
2千
4万
40万
陕高法[2012]43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
2千
2万
10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湘高发(2012)3号文件
山西
2千
5万
40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重庆
2千
6万
40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江苏
2千
5万
40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4〕175号
辽宁
2千
7万
40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4月1日
河北
2千
6万
40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青海
2千
3万
30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甘肃
2千
6万
40万
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安徽
2千
5万
40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皖高法[2013]254号定(20
福建
3千
6万
30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
浙江
3千
8万
40万
浙江省《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3)
广东
3千(一类地区)
2千(二类地区)
10万
6万
50万
40万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附:办理盗窃案件最全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的研究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  2010年3月15日法研[2010] 48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3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0号 
10.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境出[2000]881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4)12号、高检会(1994)25号

偷盗罪量刑标准篇(3):盗窃罪的20个辩护要点整理(内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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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刑辩干货|“一表十七条”掌握排除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证据盗窃可以说是最常见不过的犯罪行为,商场、大街、交通工具等,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角落都有可能出现盗窃行为。天上没有馅饼、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东西。盗窃看似一个轻松敛财的方式,但其也是一个高危、高风险“行业”。一旦被发现,则可能被群众追打至伤。一旦被抓获,等待他的这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偷盗毕竟是不法行为,希望大家洁身自好远离犯罪。
在此,笔者不从道德的角度去谴责盗窃行为,仅以刑事辩护为视角,归纳总结出盗窃犯罪辩护要点,仅供参考。
行为主体”01
刑事责任年龄之辩——《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2
特殊的身体情况之辩——《刑法》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聋哑人群体涉嫌的主要犯罪类型即为盗窃。
03
特殊身份之辩——行为人是否是公司员工,盗窃物品是否为公司让其保管的物品?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的一个主要区别是盗窃罪是对他人占有的侵犯,而职务侵占行为的侵害对象则为行为人先期已经合法占有的物,是在基于职务行为本身而有权占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侵害,是对本人占有的滥用。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相较于盗窃而言,在构罪和量刑标准上高了许多,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往职务侵占上靠。
主观方面”
04
盗窃的目之辩——某些情况下,盗窃的目的可以影响定罪。部分情况下,因目的具有正当性,以致手段的非法性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实施盗窃,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及时告知债务人盗窃事宜,并声明只要债务人还款即归还所窃之物。
05
盗窃的动机之辩——犯罪动机通常也是法院量刑时的考量因素,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明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客观方面”06
是否构成入户盗窃之辩——“入户“这一情节,在量刑环节中起到很关键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盗窃”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减半处理。并且该规定中明确了何为“入户”,即“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笔者曾经办理了一起案件,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里,有两间房屋用于居住,而另一间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室。套间的大门并没有关闭,而两间住房及办公室房门紧锁。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司办公室内,且行为人对自己的目标房间的性质明知的情况下,辩护人提出了办公室非用于家庭生活且与住房相对隔离,且行为人不具有人身安全威胁的观点。最终,该被采纳。
07
是否有犯罪前科之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行政处罚的,立案的数额标准减半。所以,部分案件,是否具有盗窃前科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这个部分的辩护,仅针对前科行为发生在未成年。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保密这一前提决定了该犯罪记录所反映的犯罪行为应当免于被重复利用和评价,否则保密便无从谈起。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功能已经相当于前科消灭制度。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对未将未成年人前科予以评价。
数额”
盗窃是典型的数额犯,虽然修正案(八)增加了携带凶器、扒窃、多次盗窃等行为犯情节,但在量刑时,仍然会考虑数额因素。
08
盗窃物品为现金的数额辩护——盗窃现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就证据而言,通常只有言辞证据能证明盗窃的现金的数额,被害人与行为人对金额的说法不一致的,可用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观点展开辩护。
09
盗窃物品为种类物并且销赃情况的辩护——查看证据是,需重点查明下家上否有其他进货渠道,查获的物品是否有证据证明系行为人销赃货物,或是否能排除其他人供货的可能性。
10
销赃金额是否能作为盗窃金额的辩护——《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认定盗窃的数额,只能以价格凭证或者估价机构的估价予以认定。
价格鉴定”11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辩护——鉴定对象和送检材料保持一致性,即二者均应该是被盗窃的物品。笔者曾经办理了一起案件,犯罪行为人将盗窃的黄金条销赃后,收购赃物的店主已将金条混合融化,并制作成工艺品销售,后提交鉴定机构鉴定的物品系店主提供的数量和纯度相当的一块金条。
此案中,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提出了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
12
鉴定物品是否经过真伪性鉴定的辩护——2014年11月15日《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真伪性鉴定外,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关于印发《钟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第三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涉案钟表的真伪。
13
鉴定方法的辩护——《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对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的基础条件都做了要求和规定。所以需要核查在案证据的情况予以辩护。笔者曾经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称其所被盗的物品均系国外购买,并且无任何票据。
但是鉴定意见书中却明确表示用成本法来鉴定的。而《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标的,可采用成本法。”
即要想使用成本法,必须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无成本资料则不能使用该方法。
量刑辩护”14
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用地位的辩护可以细分出几个小点:
1.是否为犯意提起者?
2.是否为组织、指挥、策划者?
3.前期是否参与出资?
4.参与系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
5.是否为实行行为实施者?
6.是否参与销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7.分赃比例情况?
8.是否发挥不可替代作用?
15
自首情节的辩护——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嫌疑人在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其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详细观点可参见电话通知到案的相关规定。
16
如实坦白辩护——如实坦白可以细分为很过个方面进行辩护,具体观点如下: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否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比如是否让赃款及时追回等。
2.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的轻重程度?这个部分可以从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等合适侦查机关一开始掌握的线索和金额,如果当事人如实供述的金额超过了掌握的金额,则其量刑减轻的幅度自然会大些。。
3.被告人如实供述是否有助于定案的?部分案件在客观证据、直接证据较少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如实供述对本案证据是否形成锁链,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起到关键作用。
    
17
认罪认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对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8
是否获得谅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9
是否积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退赃、退赔及赔偿等情况。
20
平时表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等影响量刑的情节。
全国各地区盗窃犯罪立案、量刑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起点
数额较大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参见依据
北京
2千
6万
40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天津市
2千
6万
40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浙江
3千
8万
40万
浙江省《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3
贵州
1千
3万
30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河南
2千
5万
40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山东
2千
6万
40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鲁高法〔2014〕111 号
湖北
2千
5万
50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安徽
2千
5万
40万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陕西
2千
4万
40万
陕高法[2012]43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
2千
2万
10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湘高发(2012)3号文件 上海
1千
3万
30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
广东
3千(一类地区)
2千(二类地区)
10万
6万
50万
40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山西
2千
5万
40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云南
1.5千
4万
35万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高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广西
1.5千
4万
40万

偷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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