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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
行政处罚听证

(1)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由于该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和该《规定》第41条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听证条件的把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查听证要求、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方式(公开或不公开)的确定、送达听证通知书、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项。  法律对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已有明文规定的,笔者不再赘述。实践中还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项:1、听证组成人员的确定。可以视案情需要采取两种方式,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比较清楚的,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一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复杂的,可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多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组织听证,但必须是单数,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笔者倾向于少用第一种方式,多用第二种方式,以体现行政机关的重视,且当事人也更为信服。2、听证方式的确定。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规定除涉密、涉隐私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可能顾及名誉比较忌讳公开举行听证,再者,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业务、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有时难以把握,所以,笔者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当事人可选择听证方式,应事前征询其意见。公开听证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3、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不宜太多,应根据对等的原则,以不超过当事人可能出席听证会的最多人数为宜,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为代理人,其出席听证会的最多人数为3人,所以,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最多也以不超过3人为宜。如果有多少执法人员参加了调查,就让多少执法人员出席听证会,就会使当事人有一种处于弱势、不公平的感觉。4、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本人不出席听证会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委托其中一人全权代理,全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具体(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陈述和申辩,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名)齐全。5、调查人员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应准备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建议等。二是应准备书面证据目录,对所有调取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分类编号,概述主要证明内容,以便于在听证会上举证时条理清晰,旁听公民听得明白。6、听证组成人员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每人必须阅卷,熟透案情,做到心中有数,以应对听证会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书记员也应事前阅卷,熟透案情,以保证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二是听证主持人应拟写好听证提纲,并可进行合理分工,如安排听证员在听证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或组织辩论等,以免听证员在听证中作“壁上观”,并可消除当事人认为听证员是“花瓶”和摆设的误解。7、听证会场的布置。有条件的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法院审判法庭的样式布置听证会场,并摆好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标示牌。                    主持听证的规范操作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我们应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一、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  三、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主持听证的注意事项  主持听证会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是展示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重要窗口,所以,听证组成人员和调查人员在听证中要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注意事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素质要求和在听证中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借鉴古代宋朝选拔法官“身、言、书、判”的四点要求。“身”,原意指法官的外貌长相,要“体貌丰伟”。有仪表堂堂、器宇轩昂的外貌长相固然更好,但我们不能仅此理解,我们应理解为身份和形象,秤砣虽小压千斤,可以说形象重于长相,诚信重于造作,关键要靠气质和人格魅力来树立尊严和权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身份其角色定位是居中裁判者、指挥者,其内在本质要求就是“超脱”,应具有善于指挥、引导听证会有序进行的驾驭能力,其在听证时应超然于尘世,横平竖正,心无旁骛,不能因为与调查人员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而在调查人员纠缠重复的话题时听之任之,授予特权,对当事人正当的陈述、申辩却随意打断,甚至限制发言,应让当事人把话说明,把理说透,并注意引导双方就争执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及时制止双方纠缠小节、纠缠重复话题、争案外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形象包括纪律、举止、语言、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其纪律要求就是在听证时不得吸烟,不得接听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听证席位。举止方面应注意坐姿,可取坐立端正的自然坐势,不能坐得歪歪斜斜,如歪过一边,或身体前倾伏在桌上,或躺在靠背上,同时,主持听证有别于演讲,应“君子动口不动手”,指挥听证并不是指手划脚,应尽量避免使用手势。态度方面应认真听取双方发言,不能心不在焉,王顾左右而言他,不能让当事人认为你是假听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言”,指法官的语言能力,要求“言辞辩正”。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主持听证时应语音适中、平和,声音无需太高,更不能太低,语速应不紧不慢,语言要干脆、利落,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做到法言法语,不能哆哆嗦嗦,拖泥带水,含含糊糊,要在平和中显示力感。“书”,原意指书法水平,要求“楷法遒美”。我们可以借鉴理解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也就是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在听证结束后应认真写好合议后的听证意见书(或称听证报告),听证意见书要针对双方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尤其要注重说理性,哪些证据可以采纳,哪些证据不能采纳,为什么可以采纳,为什么不能采纳,为什么要进行处罚,怎样处罚才最为合适,为什么不能进行处罚,要一一说理透彻,令人信服。可以处罚的,形成一致的听证意见和听证结论要商调查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予以充分地反映。“判”,原意指判决书,要求“文理优长”。我们可以借鉴理解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具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认证能力,要认真学习证据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掌握证明判断标准和证据运用规则,双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或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说明的,应当场予以确认,提高听证的透明度,难以当场认证的和不好把握的,应告知当事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会后合议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综合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较高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时,可直接或休会合议后再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综述和评说,使听证会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阵地,但不能对具体处罚意见进行表态,因还需要履行行政处罚审批程序。  听证中突发情况的处理。听证中遇到涉及程序有序进行的突发的法律问题时,听证主持人可当场决断或商听证员再当场决断,听证继续进行。难以当场决断的,应通过休会合议解决,再决定恢复听证或延期听证,注意避免会上听证组成人员之间当场进行争论。  调查人员的注意事项。一是要平衡心态,摆正位置。调查人员在听证中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其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与当事人是平等的,因此,在心理上不能有优越感,要心态平和,用语文明,发言时不能老以教训的口气,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要实事求是,正确对待胜败,在当事人提出确凿证据证明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时,要理智地予以接受,不能认为丢了面子,而胡搅蛮缠,一概予以否认。二是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调查人员要尊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服从指挥,自觉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不能认为听证组成人员与自己是同事,觉得自己身份特殊,而打乱秩序,擅自发言或抢着发言,甚至认为有的听证组成人员行政级别比自己低,而忘记角色定位,反客为主,对听证中的工作指手划脚,当场评说听证组成人员。  听证后的注意事项。听证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一是要认真进行合议,二是要形成听证意见书,具体应按国家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4条操作,笔者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忽视该条的最后一句话“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笔者认为,重新调查取证后,应恢复听证程序,进行第二次听证,但程序可以简化,可直接就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重新调查取证后,不再听证,径行作出行政处罚,那么,可视为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如果仅是小部分事实不清,个别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取证后,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可采取简便的方式进行质证和辩论,不必再开听证会,直接找当事人作笔录,记录其质证后的陈述、申辩意见即可。听证结束,听证程序的全套材料不能单独立卷,应按办案自然顺序入处罚案卷装订。 

(2)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作者:宋飞  时间:2012-10-22  浏览量 49  评论 0   0  0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一、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三、申请听证的期限:1、属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组织听证。2、属行政处罚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四、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或该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是否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举行听证,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的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九、听证结束后,属于行政许可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十、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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