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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篇(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核心提示:一、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篇(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核心提示:一、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
一、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
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
故罪论处。 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三、认定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
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 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桥梁、损坏铁路路基等 各种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要注意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客观归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篇(2):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认定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
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
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
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
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
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与
非罪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
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
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
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
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
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
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
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
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处罚
  依照本条和 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
  《铁路法》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奈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怎样理解《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
碍 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交通设施罪篇(3):(干货)关于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裁判规则

(干货)关于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作者:王晓民
来源:公号“法律实务参考”(ID:flswck))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晓民)和来源。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16-119条、第124条,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相关罪名。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关系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均属于刑法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二者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
但是,刑法关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只是《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
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也相同的情形下,不能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更重为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就要求:
其一,只要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就其他犯罪而言存在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困难,也应当在其他犯罪中选择,而不能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既要正确处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又要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包括的一罪的原理,妥当处理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例如,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管是否引起爆炸,一般应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再如,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但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宜认定为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考察爆炸与放火、决水各自的情节轻重确定罪名,即爆炸情节重于放火、决水情节时,应认定为爆炸罪;反之亦然。(张明楷:《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
二、破坏的公用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设施
破坏公用设施,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设施。否则,不构成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根据情况,如果是盗窃、盗割的,可能构成盗窃罪;故意损坏的,也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此,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中的交通工具、已交付随时使用状态的交通工具、不需要再检修便使用状态的交通工具。需要说明,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是可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
类似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也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
三、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里的“想象竞合”
采用盗割等手段,破坏公用设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盗割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第504号案例: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光铝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即非法采矿罪)以及《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四、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为他人破坏行为提供帮助的,根据择一重罪处罚情况,构成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仅为盗窃、盗割行为提供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盗窃、盗割等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如,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五、盗窃城市窨井盖行为的认定
如果盗窃的是公共交通道路上的窨井盖,其行为显然符合刑法第117条的规定,属于破坏交通设施。如果足以引起汽车、电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如果盗窃的是非公共交通道路但属公共场所内的窨井盖,现实中又足以引起汽车、电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人员跌入伤亡危险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盗窃的是非公共交通道路又不属公共场所的隐蔽场所的窨井盖,因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害,则属于盗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盗窃罪。
六、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中的“破坏”行为理解
1.不仅包括“减损”交通设施行为,也应包括“增障”交通设施行为。前者如故意拆除高速公路两侧栏杆、盗窃城市公共道路窨井盖等,后者如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障碍物。(河南检察官员额考试中,最后一道案例题,行为人在高速路上抛洒铁钉破坏轮胎。不知道参考答案给的标准定性是什么,窃认为属于破坏交通设施行为。)
2.不仅包括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如,行为人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交通设施被损坏,在紧急避险结束后,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消除危险,如果行为人有条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应构成不作为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95号案例)
七、特殊情形下,电信设施、电力设备等的特殊认定
1.特别情形下电信设施、电力设备,在功能一样上属于交通设施,(过失)故意破坏的,构成(过失)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罪。如,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不属于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盗割铁路专用电话线属于破坏交通设施行为。
2.但是,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属于电力设备,不属于交通设施。因为,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与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设施不同,它实质上起着保障电力输送畅通的作用,盗割回流线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牵引机车失去动力而停车,但本身并不会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虽然是交通设施的辅助设施,但其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属性,故将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认定为电力设备更符合司法实际。(《刑事审判参考》第219号案例)
3.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定刑明显重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因此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罪标准,就应当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审判参考》第957号案例)
八、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杨政锋的行为造成车辆损毁和人员死亡两个后果,但这种后果又很难分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究竟是为了毁车而致人死亡,还是为了杀人而致车毁,或者对哪一个后果持放任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其行为,进而从其主观故意分析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杨政锋驾驶货车沿路曲线行驶,挤占车道,在韩瑞勇驾驶汽车处于货车左侧时左打方向盘,将汽车逼向路边,虽然发生了小汽车与路边树木相撞,小汽车严重损坏的结果,但其目的是阻挡追赶的车辆超车,以逃避交管部门检查。被告人杨政锋实施上述行为时针对的只是追赶的小汽车,使之无法超车,以逃避处罚,因而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共安全的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是特定的,故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50号案例)
悄悄法律人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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