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范文四篇,欢迎品鉴!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范文四篇

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范文四篇,欢迎品鉴!

第一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干部管理规定。

  一、强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1、在规定的班子职数内出现空缺时,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公开选拔、任用中青年干部。

  2、所选拔的人员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3、条件:①具有三年以上工龄;②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③身体健康;④年龄男在40岁以下,女在38岁以下。

  4、考察考核:对所拟任对象,局党委要组织考察考核,对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新任班子成员一律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在这一年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民意测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0%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免去其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职务相应的待遇。

  6、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领导班子,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配职数。具体方法为:局党委根据该单位班子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提交单位召开的“两推一选”会议测评、推选,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在岗人员中的全体党员、班组站队股室以上骨干、退休、退线干部党员代表。测评结果当场公开。测评成绩在末位者,给予免职处理。

  8、局机关干部退线、离岗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9、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正职男年满52岁、女年满50岁,副职男年满50岁、女年满48岁的均退线、离岗休息。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留用1—2年。

  二、科学运用班子考察民主测评的考察成果

  1、局党委每年至少对局属单位班子进行1—2次考察考核。

  2、考察考核的办法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接触、广泛座谈等。

  3、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开。

  4、考察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凡考察结果好、局党委意见统一的干部,给予会议表彰、优先提拔使用等奖励;凡民主测评中有5%以上的票数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在25%以上的干部,一律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限期改正。

  5、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管理制度《干部管理规定》。

  6、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党委,经认真考察后,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7、对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淡薄,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或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主观原因而使单位损失重大的;或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干部,在调整其职务的同时,并由局纪委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推行集体决策个人分工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机制

  1、各单位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工作报告会,向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通报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2、工作决策实行个别酝酿、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单位财务、重大决策等情况,都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工作。

  四、努力加强干部自身学习增强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1、争当“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五个方面的工作能力,即吃透两头、科学决策的能力;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能力;依法办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察民情、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标准兼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学习的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重点是与本单位、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等。

  3、学习的方式以业余自学为主,组织参加上级集中培训为辅。

  4、对运用所学知识促进本职工作效果明显,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职称的人员,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5、积极鼓励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公务员、注册会计师等招聘或职称考试。对参加公开考试而调出的人员酌情予以经济奖励。

第二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

工伤认定办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认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舵妓椒慌纵鸥崩醇沟崖窥漓护橙插侥扯赫

第三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 ] 部  长 尹蔚民 副 部 长 季允石  正部长级

孙宝树

李智勇

杨志明

张小建  杨士秋

王晓初

何 宪

胡晓义

张建国

部长 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 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 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 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 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 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 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 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 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 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副部长 张汉夫(1930-)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 蒋冠庄(1931-) 1989 03 1993 03

副部长 赵宗鼐(1928-) 1989 12 1993 03

副部长 张学忠(-) 1994 08 2000 1228

副部长 李铁林(-) 1995 02 2001 0111

副部长 徐颂陶(1938-) 1995 02 2001 0411

副部长 张柏林(1942-) 1995 02 1997 11

副部长 万学远(1940-) 1997 04 2006 0928

副部长 戴光前(1934-) 1997 12 2005 0329

副部长 步正发(1946-) 1999 + 1999 0915

副部长 孙树义(-) 1999 + 1999 1215

副部长 尹蔚民(1953-) 2000 1206 2007 0830

副部长 侯建良(1945-) 2000 1206 2006 0223

副部长 张柏林(1942-) 2001 0111 2003 0317

副部长 舒惠国(-) 2001 0411 2003 0425 [正部长级]

副部长 沈跃跃(1957-) 2003 0425 2007 0830

副部长 王晓初(1953-) 2003 0425 2005 +

副部长 何宪(1954-) 2005 0329 2005 +

副部长 陈存根(-) 2006 0223 2007 0427

副部长 季允石(1945-) 2006 0928 2008 0317 [正部长级]

副部长 杨士秋(-) 2007 0427 2008 0317

副部长 李智勇(-) 2007 0830 2008 0317

部长 郑斯林(-) 2003 0317 2005 0701

部长 田成平(1945-) 2005 0701 2008 0317 副部长 李其炎(1938-) 1998 04 2004 0423

副部长 刘雅芝(-) 1998 04 1998 +

副部长 林用三(1939-) 1998 04 2002 0309

副部长 王建伦(-) 1998 04 2002 0309

副部长 王东进(1945-) 1998 04 2006 0223

副部长 张小建(1949-) 2001 0620 2006 04+

副部长 步正发(1946-) 2002 0309 2007 0205

副部长 刘永富(1957-) 2002 0309 2007 1223

副部长 华福周(1946-) 2003 0820 2007 0205

部长 马文瑞(1912-2004) 1954 0929 1970 0622

部长 罗干(1935-) 1988 0412 1988 12

部长 阮崇武(1933-) 1989 0706 1993 01

部长 李伯勇(1932-) 1993 0329 1998 03副部长 施复亮(1899-1970) 1949 1019 1954 1101

副部长 毛齐华(1902-1997) 1949 1019 1965 10

副部长 刘亚雄(1901-1988) 1952 1115 1964 06

副部长 宋平(1917-) 1953 0918 1954 1101

副部长 罗叔章(1899-1992) 1954 1101 1956

副部长 刘子久(1901-1988) 1955 04 1964 03

副部长 郗占元(1913-2001) 1960 12 1966 05+

副部长 于光汉(1912-2005) 1960 12 1966 05+

副部长 吕文远(1907-2003) 1960 12 1965 0430

副部长 李正亭(1918-) 1964 03 1966 05+

副部长 周赤萍(1914-1990) 1964 09 1964 + 未到职

副部长 严忠勤(1928-2007) 1988 0503 1989 09

副部长 李伯勇(1932-) 1988 0503 1990 11;1993 02 1993 0329

副部长 李沛瑶(1933-1996) 1989 03 1993 04

副部长 令狐安(1946-) 1989 09 1993 09

副部长 朱家甄(1939-) 1991 10 1997 02

副部长 张左己(-) 1993 02 1994 11

副部长 刘雅芝(-) 1994 07 1998 03

副部长 林用三(1939-) 1995 02 1998 03

副部长 王建伦(-) 1995 04 1998 03

部长 赵守一(1917-1988) 1982 05 1985 08

部长 赵东宛(1926-) 1985 08 1988 0412

副部长 李云川(-) 1982 05 1986 08

副部长 严忠勤(1928-2007) 1982 05 1988 04

副部长 焦善民(-) 1982 05 1986 08

副部长何光

副部长 李伯勇(1932-) 1986 08 1988 04

副部长 张志坚(1937-) 1987 07 1988 04

?1999年9月15日免去步正发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1999年12月15日免去孙树义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0年12月6日任命尹蔚民、侯建良为人事部副部长。2001年1月11日任命张柏林兼任人事部副部长,李铁林不再担任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1年4月11日任命舒惠国为人事部副部长(排在张学忠之后,正部长级);免去徐颂陶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3年4月25日:任命沈跃跃(女)兼人事部副部长,王晓初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舒惠国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5年3月29日:任命何宪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戴光前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6年2月23日:  任命陈存根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侯建良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6年9月28日:  任命季允石为人事部副部长(正部长级)、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免去万学远的人事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职务。 2007年4月27日:  任命杨士秋为人事部副部长;免去陈存根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7年8月30日:  李智勇兼任人事部副部长;免去沈跃跃(女)兼任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2007年9月5日:  任命唐军为人事部副部长。  2008年3月7日:  免去唐军的人事部副部长职务。

2008年3月18日:  任命季允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正部长级);任命孙宝树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智勇兼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任命杨志明、张小建、杨士秋、王晓初、何宪、胡晓义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2010年9月28日  任命信长星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张小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1年2月1日  任命张建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免去季允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职务。2012年3月22日  任命邱小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孙宝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 2012年12月1日  免去李智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4年8月31日  任命汤涛、孔昌生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杨士秋、王晓初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3年5月17日  潘立刚兼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2015年7月3日  任命游钧、张义珍(女)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免去杨志明、何宪、胡晓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6年7月11日免去潘立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6年10月16日免去信长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职务2016年12月5日任命傅兴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此前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7年2月27日免去孔昌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2017年4月21日任命吴道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2017年8月10日免去吴道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主要领导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尹蔚民,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河北灵寿人。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军测绘学院毕业。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解放军43军、总参14测绘大队战士,解放军测绘学院学员、总参14测绘大队代理分队长;北京铁路局北京电务段工人、组织干事;中央组织部干事、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人事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2007年8月任人事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08年3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党组书记,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4年8月不再兼任国家公务员局局长。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耿文清: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耿文清,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河北乐亭人。197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76年2月入伍,曾任战士、副班长、班长;北京市煤气用具厂工人;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其间参加中央机关赴吉林省讲师团支教;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处级检查员、副处长;中央纪委法规室副处长、处长,其间挂职任山东省莒南县委副书记;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副主任;中央纪委法规室正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主任;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2010年4月明确为副部长级。2015年7月任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1] 张建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张建国,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辽宁大连人。

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72年11月入伍,曾任战士、技术员、副股长、股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干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主任,国家外国专家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11年2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2] 傅兴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傅兴国,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天津宁河人。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教育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曾在天津市宁河县插队;宁河县师范学校学习,宁河县任凤中学任教。历任人事部考试录用司干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公务员管理司培训处处长、副司长、司长;国家公务员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1年12月任宁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的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自治区党委党校校长,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自治区党的建设研究会会长。2016年12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3] 邱小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邱小平,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江西宜春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曾任劳动人事部综合计划司干部;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干部、主任科员,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企业内部分配处处长;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综合处处长、副司长;中共石嘴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2012年3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13年10月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4] 汤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汤涛,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湖北英山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宜昌市高等工业专科班(现三峡大学)毕业。武汉理工大学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制药厂科研所课题组组长、团委书记;共青团湖北省宜昌市委青工部副部长、部长,共青团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书记;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共青团湖北省委副书记;湖北省恩施州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鄂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恩施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挂职任中组部组织局副局长;2007年6月后任湖北省委常委、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8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5] 游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游钧,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湖北麻城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武汉大学空间物理系毕业,获理学学士学位;1991年武汉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劳动部工资司、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干部,其间在太原钢铁公司挂职锻炼;国务院办公厅正科级秘书、副处级秘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正处级秘书、办公厅副主任,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其间挂职任安徽省黄山市委常委、副市长。2015年6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2015年7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6] 张义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张义珍,女,汉族,1964年8月出生,河北安国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1993年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农学硕士学位;1998年华中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农学博士学位。曾任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与管理系教师、教研室副主任、教工二支部书记,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挂职任河北省涿鹿县委副书记);河北省唐山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2015年6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2015年7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7] 吴道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吴道槐,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湖南华容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 1989年7月后历任劳动部培训司干部、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副处长、处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处长,2001年7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2001年11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2007年6月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2008年6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2013年10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2017年4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8]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月24日电(记者 董宇)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部领导”栏目上获悉,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任部党组副书记。  杨志明同志简历  杨志明,男,汉族,1955年1月生,山西朔州人,1973年11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山西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毕业,经济学学士;1996年南开大学经济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大队团支部书记(插队知青)、公社团委副书记、革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山西省计委干事;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副区长;山西省清徐县委副书记、县长;山西省乡镇企业总公司副经理、经理,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山西省临汾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1998年1月先后任山西省副省长兼省经贸委主任;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兼省委大型企业工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12年3月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耿文清,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2010年4月明确为副部长级。2015年7月任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

第四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退出

  第四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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