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对联
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篇(一):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在农村生活中,有很多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宅基地侵权纠纷。那么,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一下。具体案例村民张某的房屋已办理了使用权证,与李某的房屋相邻,2017年1月,李某拆除旧房
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

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篇(一):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在农村生活中,有很多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宅基地侵权纠纷。那么,农村宅基地侵权纠纷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一下。
具体案例
村民张某的房屋已办理了使用权证,与李某的房屋相邻,2017年1月,李某拆除旧房屋改建,张某认为李某过界建房,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要求国土部门对双方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但国土部门不予受理。那么,宅基地侵权纠纷该由哪个政府部门处理?
部门说法
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土地侵权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本案中,因村民李某占地建房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部门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对其侵权行为,张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篇(二):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


随着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农民纷纷加入了土地流转的行列中,但是由于农民在法律方面知识的缺乏,很容易出现太土地流转中出现各类土地纠纷问题,那么,在出现土地纠纷问题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处理纠纷问题的相关部门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流转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基础上进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在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家庭承包纠纷案件、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解释。
了解法律,依法用法,是农民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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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篇(三):农村发生土地纠纷怎么办?找哪些部门解决?


农村里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问题,小问题可能会引起双方的争吵,严重的情况的话可能会发生血斗,特别是近年来逐渐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面对新兴的土地市场,势必会有农民拔得头筹,但是万一期间发生不愉快的土地纠纷该如何去解决?
1.土地纠纷主要包括哪些?
现实中,土地纠纷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其中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又最为常见。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出现纠纷怎么办?
在咱农村,一般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当然,这其中如果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大家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是没有权利去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
3.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现纠纷该找谁?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是最常见的,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这个时候如何解决,找谁又能解决问题?
这里告诉大家的是,一旦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寻求调解、解决的。如果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是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附: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①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③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④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⑤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⑦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⑧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来源于土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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