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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宣告缓刑)。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宣告缓刑)。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型:缓刑

  接收入矫时间:2014年12月5日

  供稿:xx县司法局开通司法所

  县(市、区)案例审稿人:

  地(市、州)案例审稿人:

  省(区、市)案例审稿人:

  司法部案例审稿人:

  检索主题词: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2014年12月5日,王某到通榆县司法局报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王某交由开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情况】

  在接收到王某之后,开通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王某之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在日常监管期间,矫正考验期风险评估测评,测评结果为高风险分值,列为严管监管状态,使用通讯系统跟踪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教育,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工作,了解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与家庭保证人经常沟通,掌握生活情况了解思想状况,矫正小组努力消除王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考验期矫正效果评估,评估矫正期间表现、矫正阶段反映,评估分值反映正常,使王某在考验期满解除后能够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一)关注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健康,引导心理回归。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情感受挫家庭破裂,心理波动比较大,情绪不稳,矫正初期他不愿与矫正小组人员沟通,整个人的状态比较消极。矫正小组人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到他的思想动态,以及近期的相关活动,掌握他内心的顾虑以及他抗拒消极的理由,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以“鼓励+教育”的方式让他放下心理负担,积极接受改造,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其恢复心理平衡,重塑生活信心,避免发生重新犯罪案件。

  (二)关注社区矫正人员生活困难,加强农业技术扶持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离异,自己带着12岁的儿子一起生活,以种植蔬菜为生计。王某有6亩耕地,主要种植蔬菜,因欠缺种植技术,导致蔬菜收成较低。依据(中办发[2010]5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县司法局协调沟通下,县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对王某面对面传授农业技术,手把手传授实践经验,并邀请他参加县农业部门的农业技能培训,帮助他提高种植收成,解决他的经济困难。

  (三)关注节点走访排查,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在考验期监管期间,重要节点对王某进行走访排查,具体了解在生产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还对王某提出在考验期内注意事项:一是不许饮酒驾车;二是禁止吸食毒品;三是不准参加赌博等行为,在三年监管期间,在年春节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都会组织一些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置办一些生活所需物品等,司法局与民政部门联系对王某进行临时救助,同时进一步了解王某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自己未来的生活规划,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王某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克服困难,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激发王某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热情。

  【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监管教育,王某整体状态改变明显,心态乐观向上,十分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教育工作,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有困难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和孩子的关系也非常亲密,能够主动引导儿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身边的朋友也相处融洽,以往的自卑心理也逐渐消除,同时通过司法所的帮助和引导,他种植的蔬菜收入相对有所提高,经济压力,生活压力也减小,让家人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同时也让王某懂得了感恩。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通过对王某的教育监管,树立了很大的信心,我们坚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用关心与良心并施的方式,让他走上人生的正轨,降低再犯罪率的发生。

  【小结】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入矫时内心波动明显,却不愿表达,长久放在心中很容易引发二次犯罪。独自带孩子生活,影响孩子人格塑造。同时受家庭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的限制,主动接纳社会的能力较差。工作人员从心理关怀、经济收入的角度入手进行帮扶,鼓励王某以积极的生活状态面对困难。纠正王某错误的思想立场,从家庭破裂引发的情感伤害中走出来,从犯罪带来的羞愧自卑中走出来,对孩子和社会有积极的影响和贡献。引导王某在遇到困难时向法律求助,不再冲动应事,帮助他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为了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以下两点:

  1、尊重社区矫正人员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矫正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的适应社会,调动矫正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自谋出路的能力。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让更多的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适应社会,避免二次犯罪。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

  2016年3月马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某县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4月,马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来报到。当时,马某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社区矫正不理解,认为自己被判缓刑没进监狱就表示自己是没罪的,并且给对方已经给予赔偿,对方表示谅解,现在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啥还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管明确表示不服从。

  针对马某的这种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接受社区矫正不理解的现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马某开展了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教育:首先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他阅读法律书籍,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工作人员耐心的给他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他逐渐懂得判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也要接受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好,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期满解矫后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让其明确认识自己是一个罪犯,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同时使他明白社区矫正是通过对他们这些人的思想、法律、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矫正,成为合法公民。通过学习教育,马某终于对自己的刑期有了实质性的认识,打消了以前的错误思想,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意义。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导,马某最终接受了社区矫正,表示将下决心好好改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和给对方家庭带来的伤痛。为了增加马某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在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积极引导他要多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力所能及的做些好事。

  现在,马某在司法所接受矫正将近半年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教育和帮助下,按时报到、主动接受矫正、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按月思想汇报,各方面都成了其他矫正人员的表率。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谈心汇报其思想动态时说到:“社区矫正改变了我对人生和生活的认识,让我对自己今后重新做人树立了信心,我一定努力工作,矫正自我,告别过去,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一:即墨市社区矫正人员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7月,赵某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12年6月。

  矫正期间,赵某不服从监管教育,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7、8月份,赵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脱离监管两个月。2011年10月,赵某利用村庄拆迁的机会,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离开原居住地,在外租房居住,致使司法所及公安派出所多次查找未果,造成脱管。2012年5月,赵某酒后纠合他人到当地一家工厂寻衅滋事,无故打伤该厂职工王某,并将王某私人轿车玻璃砸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墨市公安局对赵某行政拘留十日。

  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5月,即墨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做出对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裁定。至此,赵某距离矫正期满只有八天。

  案例二:即墨市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女),因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

  矫正期内,于某某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1月,伙同他人窜至即墨市利群商厦超市内,采取相互掩护的方法,趁销售人员不备,盗窃羽绒服4件,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

  即墨市司法局经调查取证,认为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即墨市司法局于2013年7月,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

  市南区人民法院与2013年7月,依法做出撤销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案例三:莱西市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

  矫正期内,于某某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教育相关规定,于2013年4月25日,伙同他人在莱西市烟台路华润名仕园于某某家中,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次日被查获,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于某某之尿样呈阳性。

  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莱西市司法局于2013年5月,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依法做出撤销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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