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
高标准农田建设一般指高标准基本农田。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一般指高标准基本农田。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五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及农田建设评审专家库,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区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等。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灌溉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以及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多项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第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发挥民主作用,在项目申报、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的意见,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二章规划与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布局重点农业生产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国、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规划,规划按流域或连片区域,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清单。

  第十条 规划项目选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亩,达不到500亩的,可选择几个相对集中的地块做为一个项目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直接申报的,原则上不低于200亩。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规划的项目清单和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分轻重缓急,每年筛选一批项目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绘和勘察,明确项目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坐落位置等。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审批涉及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将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纳入区农田建设项目库。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区报备的项目,择优筛选后形成市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库常年开放,滚动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定期清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

  第三章建设计划申报与任务下达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申报。申报时应参考本区上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施条件与实施后社会经济效益,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并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年度实施计划与资金需求原则上必须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施计划与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各区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预算额度,下达各区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安排到各区的补助资金,在预算执行年度前一年11月底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表随资金一起下达。

  第四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财政补助资金。以镇政府为建设主体申报的项目,市、区财政给予100%补助;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申报的项目,市、区财政补助不高于80%,其余自筹。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项目管理费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1-2年,年度实施计划应确保当年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现场进出口位置应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标牌应包括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涉及的投资额增加占建安投资概算5%(含)以下的,可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5%-15%(含)的,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审批;15%以上的,需要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应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10%。

  第二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善;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完工验收,并对完工验收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五)已完成经区财政审核所(或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核(或审计)的竣工决算。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还须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完工验收意见、初验意见(市级验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核发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单位提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以存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做好登记造册,并在一个月内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管护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项目业主是建后管护监管主体;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土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农田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落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集中力量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市下达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下称“区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第三条 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加强资金整合,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发挥重大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富阳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杭州市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下称“区财政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下称“规划和自然资源富阳分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合力推进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富阳分局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工作。

  第五条 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在农业“两区”(指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支持“口粮田”建设。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对有条件的村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引导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积极支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

  第六条 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各乡镇(街道)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在保证排灌水功能的前提下做到高效节水。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 土地平整;

  (二) 土壤改良;

  (三)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 田间机耕道;

  (五)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 农田输配电;

  (七) 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预算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工程审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支出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通过“认定、提升、建设”三种途径开展。

  (一)认定类。将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市级农田提升工程示范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依据其立项和验收文件直接作为认定类区块。

  (二)提升类。对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中集中连片但不完全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升,作为提升类项目区块。

  (三)建设类。在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中选择部分基础设施年久失修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提升,以及在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复垦区块中选择与周边基本农田相连的区块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建设类项目区块。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实施。

  第十一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按照《浙江省高效节水灌溉总体建设方案》实施。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数及补助金额,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本区以前年度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类项目补助标准为4000元/亩,提升类项目补助标准为2000元/亩。配套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措施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每亩增加1000元补助。

  认定类项目不进行单独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包括政策处理费(含青苗补偿费和土地征用费等)、前置费(含招标代理费、测绘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工程监理费、项目审计费等)、工程建设费用和后续管护费。项目结余资金后续使用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区域内。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为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富阳分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年度下达任务,及时合理地开展项目选址及测绘工作。在政策处理到位的情况下,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址图斑,选择急需且适宜做高标准农田的区块。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根据省市评审意见,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项目经评审可行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按照省市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与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起实施,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时另行说明。

  第十九条 根据省市批复文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资金1000元/亩,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预算审核、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工作。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组织项目竣工初验,验收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区级初验申请,区级初验合格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及时安排上图入库,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年度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当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方(或经营主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签订管护责任书,保证工程在设计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区农村农业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工程存在转包分包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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