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竣工对联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 目 名 称建 设 单 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邮 政 编 码邮 寄 地 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说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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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说     明
 
1.本验收申请替代我部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中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申请仍执行环发〔2001〕214号文件和环发〔2002〕97号文件。
2.本验收申请表一、表二由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前填写,表三、表四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检查后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
4.本验收申请一式两份,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随验收审批文件一并存档。
表一  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名称(环评批复)
 
建设地点
 
行业主管部门或隶属集团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
 
环境监理单位
 
环保验收调查或监测单位
 
工程实际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同意试生产(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审查决定文号、日期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日期
 
表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环评及其批复情况
实际执行情况
备  注
建设内容(地点、规模、性质等)
 
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其他相关环保要求
 
注:表二中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其批复,就项目设计、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予以介绍。
表三   验收组意见
 
 
 
 
 
 
 
 
 
 
 
 
 
 
 
 
 
 
 
 
 
 
 
 
 
 
 
 
 
 
 
 
 
                                            
组长:(签字) 表四 验收组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签  名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二: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竣工验收平台曝光!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p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
(12月1日正式发布)
在这里,有自主验收的测试平台,点击右侧注册后,就可以进入了
为了看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的真面目,小编只能“自行承担所有责任”了。。。
进入系统后,页面就很简单粗暴,只有一个可以点。
进入项目后,小编看到了如下的类别,覆盖了“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变化情况”、“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几个方面。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相关内容
需要填写的项目比较常规,如项目名称、建设性质等,这里比较有意思的是“中心坐标”,是要在地图上点选的,小编弱弱的想起了一个叫做大数据的词。。。 
再让我们看一下工程变化情况相关内容,主要是填写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或环保设备等的变化情况,当然没有变化就选否了。
污染物排放选项中填写的内容也比较轻松,是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相关削减情况。这个表让小编想起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是从水、气、声、地下水、固废、生态补偿设施及风险角度来描述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从依托工程,环保搬迁,区域削减、生态补偿、功能置换等角度对工程措施进行描述。
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从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角度,分析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海水、敏感点噪声的达标情况
验收结论,从9个内容确定项目验收是否合格,最后上传验收意见附件就完成填报工作了。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环评验收规定
一、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三层含义:首先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次,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但不可滞后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对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必须是自建设项目投入是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在此期限内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即为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这样要求,保证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工程总体验收时限要求的一致,便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是30日内完成验收,是指从建设单位提交齐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便于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有些项目是分阶段建成或分期投入使用的,对于此类建设项目,如果只通过一次验收,那么无论是在第一期建设完成后验收,还是等所有工程全部建设完成后在最终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都有可能导致前期项目或后期项目投入运行后,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分期验收的必要条件也是充分条件,就是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果不是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存在分期验收的问题。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即建成、投产一期,便验收一期,切实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相应的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与一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和要求相同。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更长的试生产或试运行时间,或在试生产3个月期限内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对于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时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
   
(1)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
   
(2)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3)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
   
(4)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无法在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具体原因以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负责组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延期验收的申请后,通过组织或委托进行检查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即可同意延期。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延期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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